全文《湖北省农业农村污染治理实施方案》
鄂环发〔2019〕9号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农业农村污染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卫生健康委:
根据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下发的《关于印发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的通知》(环土壤〔2018〕143号)精神,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联合编制了《湖北省农业农村污染治理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湖北省农业农村污染治理实施方案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湖北省农业农村厅
2019年5月5日
附件
为深入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的通知》(环土壤〔2018〕143号,以下简称《行动计划》)精神,打好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加快解决全省农业农村突出环境问题,确保全面完成《行动计划》目标任务,结合湖北实际,编制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到2020年,全省乡村绿色发展加快推进,农村生态环境明显好转,农业农村污染治理工作体制机制基本形成,农业农村环境监管明显加强,农村居民参与农业农村环境保护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显著增强,努力实现“一保两治三减四提升”。“一保”,即保护农村饮用水水源,农村饮水安全更有保障;“两治”,即治理农村生活垃圾和污水,村庄环境干净整洁有序;“三减”,即减少化肥、农药使用量和农业用水总量,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负增长;“四提升”,即提升主要由农业面源污染造成的超标水体水质、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率、环境监管能力和农村居民参与度。
二、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
(一)加快农村饮用水水源调查评估和保护区划定。各市、州、县人民政府是划分水源保护区的责任主体,应依据国家相关技术规范,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农村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和保护区的划定,2020年底前完成供水人口在10000人或日供水1000吨(以下简称万人千吨)以上的饮用水水源调查评估和保护区划定工作。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要设立地理界标、警示标志或宣传牌,将饮用水水源保护要求和村民应承担的保护责任纳入村规民约。(生态环境厅牵头,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二)加强农村饮用水水质监测。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监测和评估本区域内饮用水安全状况,实施从源头到水龙头的全过程控制,落实水源保护、工程建设、水质监测检测“三同时”制度。应结合当地水质本底状况确定监测项目,万人千吨以上的饮用水水源每季度监测一次,并向社会公开饮用水安全状况信息,同时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生态环境厅、卫生健康委、水利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开展农村饮用水水源环境风险排查整治。以万人千吨以上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为重点,对可能影响农村饮用水水源环境安全的风险源进行排查,对水质不达标的水源,应采取措施消除环境风险隐患,确保农村饮水安全。(生态环境厅牵头,农业农村厅、水利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参与)
三、持续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污水治理
(一)加大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力度。统筹考虑生活垃圾和农业废弃物利用、处理,建立符合农村实际的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开展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化试点,推行垃圾就地分类和资源化利用。到2020年,城市近郊区基本实现农村生活垃圾处置体系全覆盖;其他基本具备条件的地区,力争实现90%左右的村庄生活垃圾得到治理。基本完成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排查整治,严厉查处在农村地区随意倾倒、堆放垃圾行为。2019年底前,完成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群众反映强烈的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整治。(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水利厅、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持续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2019年6月底前完成湖北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制定工作。因地制宜选用建设模式和污水处理工艺;优先整治丹江口水库、长江经济带以及四湖流域等水质需改善的控制单元范围内的村庄;到2020年,完成“十三五”5100个新增建制村环境综合整治任务。推动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服务向农村延伸,加强改厕与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有效衔接,加大对塘堰、沟渠等小微水体污染问题整治,将农村水环境治理纳入河湖长制管理。到2020年,城市近郊区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明显提高;其他有较好基础、基本具备条件的地区生活污水乱排乱放得到有效管控。(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卫生健康委、水利厅、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农村污染治理设施长效运行。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应制定管理办法,明确设施管理主体,建立资金保障机制,完善监督管理机制,保障处理设施正常运行;鼓励专业化、市场化建设和运行管护,规范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开展经常性的排查,对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要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到位的,应通报批评或约谈相关负责人;对建设及运行维护资金没有保障的,不予安排资金和项目。(住房城乡建设厅、生态环境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着力解决养殖业污染
(一)促进养殖生产清洁化和产业模式生态化。优化调整畜禽养殖布局,推进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升级。实行种养结合,引导生猪生产向粮食主产区和环境容量大的地区转移,鼓励畜禽规模养殖场通过土地承包等方式,落实消纳用地。推广节水节料等清洁养殖工艺和干清粪等实用技术。规范兽药、饲料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严厉打击违法违规使用兽用抗菌药物的行为。(农业农村厅牵头)
(二)大力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实现生猪等畜牧大县整县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积极引导第三方处理企业开展畜禽粪污专业化集中处理。加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技术集成,因地制宜推行先进适用技术模式。到2020年,全省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75%以上。(农业农村厅牵头)
(三)严格畜禽规模养殖环境监管。对年出栏生猪5000头(其他畜禽种类折合猪的养殖规模)以上和涉及环境敏感区的畜禽养殖场(小区)执行环评报告书制度,其他畜禽规模养殖场执行环境影响登记表制度,对设有排污口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实施排污许可制度。推动畜禽养殖场配备视频监控设施。(生态环境厅牵头,农业农村厅参与)完善畜禽规模养殖场直联直报信息系统及管理平台。协同推进生产发展和环境保护,提升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和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到2019年,全省大型规模养殖场实现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100%;到2020年,全省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95%以上。(农业农村厅牵头,生态环境厅参与)
(四)加强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和水生生态保护。出台水域滩涂养殖规划,依法科学划定禁养区、限养区和养殖区。全面取缔江河湖库天然水域围网、围栏及网箱养殖;开展“湖边塘”、“河边塘”治理,到2022年水产养殖主产区尾水实现达标排放。推进水产生态健康养殖,推广“虾稻共作、稻渔种养”生态种养模式。大力推进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全面禁捕,严厉打击破坏水生生物资源的行为,加强水域环境监测。(农业农村厅、生态环境厅牵头,自然资源厅、水利厅参与)
五、有效防控种植业污染
(一)持续推进化肥、农药减量增效。深入推进测土配方施肥和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与全程绿色防控,推动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负增长。严格执行化肥农药等农业投入品质量标准,严格控制高毒高风险农药使用,推广高效缓控释肥料等新型产品和先进施肥施药机械。重点抓好宜都市等地果菜茶有机肥替代化肥示范建设,建立100个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示范区,办好25个全国专业化统防统治与绿色防控融合示范区和7个果蔬茶全程绿色防控示范区。在秭归县等地继续开展蜜蜂授粉与病虫绿色防控技术集成应用示范。加快培育社会化服务组织,开展统配统施、统防统治等服务。发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示范作用,带动绿色高效技术更大范围应用。到2020年,全省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负增长,化肥、农药利用率均达到40%以上,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覆盖率90%以上,全省主要农作物绿色防控覆盖率达到30%以上、主要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40%以上。公安县等洞庭湖周边地区化肥、农药使用量比2015年减少10%以上。(农业农村厅牵头)
(二)加强秸秆、农膜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加强秸秆禁烧管控,强化地方各级政府主体责任。加快网格化监管制度建设,在夏收和秋收阶段加大监管力度。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整县推进秸秆与尾菜全量化利用示范项目,推广以秸秆粉碎还田为主的综合利用模式;建设秸秆收储运系统,示范推广农作物秸秆肥料化等利用技术。到2020年,全省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5%以上。(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大力推进农膜回收利用,推广地膜减量增效技术。加大地膜国家标准宣贯力度。完善废旧地膜等回收处理制度,试点“谁生产、谁回收”的地膜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到2020年,全省农膜回收率达到80%以上。(农业农村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牵头,生态环境厅参与)
(三)大力推进种植产业模式生态化。实施节水减排战略,加强节水灌溉工程建设和节水改造,选育抗旱节水品种,推广水肥一体化等节水技术。推进灌区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重点支持全省185处中型灌区和131座大中型灌溉排水泵站改造,到2020年,基本完成大型灌区、重点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任务,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55以上。开展种植产业模式生态化试点,发展生态高效稻田综合种养等模式,创建国家农业可持续发展试验示范区,大力发展绿色、有机农产品。推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发展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农业农村厅、水利厅牵头)
(四)实施耕地分类管理。推进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2020年底前建立分类清单。安全利用类耕地集中的县(市、区)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加大对严格管控类耕地的用途管理,实施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农业农村厅牵头,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参与)
(五)开展涉镉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排查整治。以耕地重金属污染问题突出区域和铅等有色金属采选及冶炼等集中区域为重点,聚焦涉镉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开展排查整治行动。对难以有效切断重金属污染途径,且土壤重金属污染严重、农产品重金属超标问题突出的耕地划入严格管控类,实施严格管控措施。(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牵头,财政厅参与)
六、提升农业农村环境监管能力
(一)严守生态保护红线。明确和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以县为单位,针对农业资源与生态环境突出问题,建立农业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因地制宜制定禁止和限制发展产业目录,明确种植业、养殖业发展方向和开发强度。生态保护红线内禁止城镇化和工业化活动,生态保护红线内现存耕地不得擅自扩大规模,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在长江干流、汉江等主要支流及重要湖泊、重要河口的敏感区域内,严禁以任何形式围垦河湖、违法占用河湖水域,严格管控沿河环湖农业面源污染,依法查处侵占河湖水域等违法行为。(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强化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监管执法。充分利用乡村治安网格化管理平台等手段,加强农业农村环境监督,鼓励公众对农村地区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事件进行举报。积极组织开展农业源生产活动水平调查,建立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管理信息平台。加强对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具备一定规模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和畜禽规模养殖场排污口的水质监测。对纳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中央转移支付支持范围的罗田县等县域,设置农村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其他具备条件的县域可适当设置农村环境质量监测点位。2020年底前初步建立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监管执法工作机制。落实乡镇(街道)生态环境保护职责,明确承担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机构和人员;探索村(社区)环保协管员制度。(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牵头,财政厅、自然资源厅、卫生健康委参与)通过畜禽规模养殖场直联直报信息系统,统计规模以上养殖场生产、设施改造和资源化利用情况。加强肥料、农药登记管理,强力推行高毒农药禁限用和定点经营制度,大力推行农药销售处方制,建立健全肥料、农药使用调查和监测评价体系。(农业农村厅牵头、生态环境厅参与)
七、完善保障政策与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省负总责、地市统筹、县级落实、乡镇实施的分级负责机制。农业农村厅牵头负责农业污染源头减量和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生态环境厅对农业农村污染治理实施统一监督指导,会同农业农村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有关部门加强污染治理信息共享、定期会商、督导评估。
各市、州人民政府应按照省部署,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强化上下衔接、域内协调、督促检查,连线连片、分阶段分步骤逐村推进。县级人民政府作为建设责任主体,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负责资金使用、项目实施、进度安排、督促检查等,对实施效果负责。乡镇(街道)组织实施建设各项工作,负责项目设计、施工、监管等全过程管理,强化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核心地位,带领村民参与农业农村污染治理。
(二)完善经济政策。推动我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全面实行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建立补贴机制。探索建立污水垃圾处理农户缴费制度。加大用地倾斜力度,将新建污染治理设施项目用地优先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积极推广使用有机肥、配方肥、高效缓控释肥料。制定落实畜禽粪污和秸秆资源化利用项目用地用电优惠政策,继续将各类用于秸秆还田和综合利用的农机具纳入国家农机购置补贴范围。推进秸秆和畜禽粪污发电并网运行、电量全额保障性收购以及生物天然气并网。
(三)加强村民自治。强化村委会在农业农村环境保护工作中的责任。广泛开展农业农村污染治理宣传和教育,鼓励农民参与农业农村污染治理。将农业农村环境保护纳入村规民约,建立农民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直接受益机制。引导农民保护自然环境,科学使用农药、肥料、农膜,合理处置农业废弃物。依托农业基层技术服务队伍,提供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技术咨询和指导,推广绿色生产模式。开展卫生家庭等评选活动,举办科普教育活动,倡导绿色生活方式。
(四)培育市场主体。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要统筹做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规划,采取整县打包、建运一体等多种方式,吸引第三方治理企业等参与农村生活垃圾污水治理和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完善融资贷款扶持政策,鼓励融资担保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积极向符合支持范围的农业农村环境治理企业项目提供融资担保服务。推动建立农村有机废弃物收集、转化、利用网络体系,探索建立规模化、专业化、社会化运营管理机制。
(五)加大投入力度。建立地方为主、中央及省级适当补助的政府投入体系。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要统筹整合环保、城建、农业等资金,完善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储备库,积极申报纳入中央储备库,建立稳定的农业农村污染治理经费渠道。深化“以奖促治”政策,合理保障农村环境整治资金投入,在中央农村环境整治资金安排中,对贫困落后地区特别是国家级贫困县予以倾斜支持。根据中央、省级有关资金管理办法,采取以奖代补、先建后补、以工代赈等多种方式,充分发挥政府投资撬动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六)强化监督工作。各市、州要以本实施方案为依据,制定验收标准和办法,以县为单位进行验收。将农业农村污染治理工作纳入各市、州、县污染防治攻坚战的考核范围,作为党委和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将农业农村污染治理突出问题纳入省级生态环保督察范畴,对污染问题严重、治理工作推进不力的地区进行严肃问责。
湖 北 省 生 态 环 境 厅
湖 北 省 农 业 农 村 厅
文 件
鄂环发〔2019〕9号
湖 北 省 农 业 农 村 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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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环发〔2019〕9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卫生健康委:
根据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下发的《关于印发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的通知》(环土壤〔2018〕143号)精神,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联合编制了《湖北省农业农村污染治理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湖北省农业农村污染治理实施方案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湖北省农业农村厅
2019年5月5日
附件
湖北省农业农村污染治理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的通知》(环土壤〔2018〕143号,以下简称《行动计划》)精神,打好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加快解决全省农业农村突出环境问题,确保全面完成《行动计划》目标任务,结合湖北实际,编制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到2020年,全省乡村绿色发展加快推进,农村生态环境明显好转,农业农村污染治理工作体制机制基本形成,农业农村环境监管明显加强,农村居民参与农业农村环境保护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显著增强,努力实现“一保两治三减四提升”。“一保”,即保护农村饮用水水源,农村饮水安全更有保障;“两治”,即治理农村生活垃圾和污水,村庄环境干净整洁有序;“三减”,即减少化肥、农药使用量和农业用水总量,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负增长;“四提升”,即提升主要由农业面源污染造成的超标水体水质、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率、环境监管能力和农村居民参与度。
二、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
(一)加快农村饮用水水源调查评估和保护区划定。各市、州、县人民政府是划分水源保护区的责任主体,应依据国家相关技术规范,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农村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和保护区的划定,2020年底前完成供水人口在10000人或日供水1000吨(以下简称万人千吨)以上的饮用水水源调查评估和保护区划定工作。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要设立地理界标、警示标志或宣传牌,将饮用水水源保护要求和村民应承担的保护责任纳入村规民约。(生态环境厅牵头,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二)加强农村饮用水水质监测。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监测和评估本区域内饮用水安全状况,实施从源头到水龙头的全过程控制,落实水源保护、工程建设、水质监测检测“三同时”制度。应结合当地水质本底状况确定监测项目,万人千吨以上的饮用水水源每季度监测一次,并向社会公开饮用水安全状况信息,同时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生态环境厅、卫生健康委、水利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开展农村饮用水水源环境风险排查整治。以万人千吨以上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为重点,对可能影响农村饮用水水源环境安全的风险源进行排查,对水质不达标的水源,应采取措施消除环境风险隐患,确保农村饮水安全。(生态环境厅牵头,农业农村厅、水利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参与)
三、持续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污水治理
(一)加大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力度。统筹考虑生活垃圾和农业废弃物利用、处理,建立符合农村实际的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开展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化试点,推行垃圾就地分类和资源化利用。到2020年,城市近郊区基本实现农村生活垃圾处置体系全覆盖;其他基本具备条件的地区,力争实现90%左右的村庄生活垃圾得到治理。基本完成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排查整治,严厉查处在农村地区随意倾倒、堆放垃圾行为。2019年底前,完成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群众反映强烈的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整治。(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水利厅、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持续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2019年6月底前完成湖北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制定工作。因地制宜选用建设模式和污水处理工艺;优先整治丹江口水库、长江经济带以及四湖流域等水质需改善的控制单元范围内的村庄;到2020年,完成“十三五”5100个新增建制村环境综合整治任务。推动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服务向农村延伸,加强改厕与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有效衔接,加大对塘堰、沟渠等小微水体污染问题整治,将农村水环境治理纳入河湖长制管理。到2020年,城市近郊区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明显提高;其他有较好基础、基本具备条件的地区生活污水乱排乱放得到有效管控。(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卫生健康委、水利厅、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农村污染治理设施长效运行。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应制定管理办法,明确设施管理主体,建立资金保障机制,完善监督管理机制,保障处理设施正常运行;鼓励专业化、市场化建设和运行管护,规范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开展经常性的排查,对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要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到位的,应通报批评或约谈相关负责人;对建设及运行维护资金没有保障的,不予安排资金和项目。(住房城乡建设厅、生态环境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着力解决养殖业污染
(一)促进养殖生产清洁化和产业模式生态化。优化调整畜禽养殖布局,推进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升级。实行种养结合,引导生猪生产向粮食主产区和环境容量大的地区转移,鼓励畜禽规模养殖场通过土地承包等方式,落实消纳用地。推广节水节料等清洁养殖工艺和干清粪等实用技术。规范兽药、饲料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严厉打击违法违规使用兽用抗菌药物的行为。(农业农村厅牵头)
(二)大力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实现生猪等畜牧大县整县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积极引导第三方处理企业开展畜禽粪污专业化集中处理。加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技术集成,因地制宜推行先进适用技术模式。到2020年,全省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75%以上。(农业农村厅牵头)
(三)严格畜禽规模养殖环境监管。对年出栏生猪5000头(其他畜禽种类折合猪的养殖规模)以上和涉及环境敏感区的畜禽养殖场(小区)执行环评报告书制度,其他畜禽规模养殖场执行环境影响登记表制度,对设有排污口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实施排污许可制度。推动畜禽养殖场配备视频监控设施。(生态环境厅牵头,农业农村厅参与)完善畜禽规模养殖场直联直报信息系统及管理平台。协同推进生产发展和环境保护,提升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和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到2019年,全省大型规模养殖场实现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100%;到2020年,全省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95%以上。(农业农村厅牵头,生态环境厅参与)
(四)加强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和水生生态保护。出台水域滩涂养殖规划,依法科学划定禁养区、限养区和养殖区。全面取缔江河湖库天然水域围网、围栏及网箱养殖;开展“湖边塘”、“河边塘”治理,到2022年水产养殖主产区尾水实现达标排放。推进水产生态健康养殖,推广“虾稻共作、稻渔种养”生态种养模式。大力推进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全面禁捕,严厉打击破坏水生生物资源的行为,加强水域环境监测。(农业农村厅、生态环境厅牵头,自然资源厅、水利厅参与)
五、有效防控种植业污染
(一)持续推进化肥、农药减量增效。深入推进测土配方施肥和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与全程绿色防控,推动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负增长。严格执行化肥农药等农业投入品质量标准,严格控制高毒高风险农药使用,推广高效缓控释肥料等新型产品和先进施肥施药机械。重点抓好宜都市等地果菜茶有机肥替代化肥示范建设,建立100个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示范区,办好25个全国专业化统防统治与绿色防控融合示范区和7个果蔬茶全程绿色防控示范区。在秭归县等地继续开展蜜蜂授粉与病虫绿色防控技术集成应用示范。加快培育社会化服务组织,开展统配统施、统防统治等服务。发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示范作用,带动绿色高效技术更大范围应用。到2020年,全省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负增长,化肥、农药利用率均达到40%以上,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覆盖率90%以上,全省主要农作物绿色防控覆盖率达到30%以上、主要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40%以上。公安县等洞庭湖周边地区化肥、农药使用量比2015年减少10%以上。(农业农村厅牵头)
(二)加强秸秆、农膜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加强秸秆禁烧管控,强化地方各级政府主体责任。加快网格化监管制度建设,在夏收和秋收阶段加大监管力度。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整县推进秸秆与尾菜全量化利用示范项目,推广以秸秆粉碎还田为主的综合利用模式;建设秸秆收储运系统,示范推广农作物秸秆肥料化等利用技术。到2020年,全省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5%以上。(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大力推进农膜回收利用,推广地膜减量增效技术。加大地膜国家标准宣贯力度。完善废旧地膜等回收处理制度,试点“谁生产、谁回收”的地膜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到2020年,全省农膜回收率达到80%以上。(农业农村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牵头,生态环境厅参与)
(三)大力推进种植产业模式生态化。实施节水减排战略,加强节水灌溉工程建设和节水改造,选育抗旱节水品种,推广水肥一体化等节水技术。推进灌区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重点支持全省185处中型灌区和131座大中型灌溉排水泵站改造,到2020年,基本完成大型灌区、重点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任务,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55以上。开展种植产业模式生态化试点,发展生态高效稻田综合种养等模式,创建国家农业可持续发展试验示范区,大力发展绿色、有机农产品。推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发展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农业农村厅、水利厅牵头)
(四)实施耕地分类管理。推进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2020年底前建立分类清单。安全利用类耕地集中的县(市、区)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加大对严格管控类耕地的用途管理,实施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农业农村厅牵头,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参与)
(五)开展涉镉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排查整治。以耕地重金属污染问题突出区域和铅等有色金属采选及冶炼等集中区域为重点,聚焦涉镉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开展排查整治行动。对难以有效切断重金属污染途径,且土壤重金属污染严重、农产品重金属超标问题突出的耕地划入严格管控类,实施严格管控措施。(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牵头,财政厅参与)
六、提升农业农村环境监管能力
(一)严守生态保护红线。明确和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以县为单位,针对农业资源与生态环境突出问题,建立农业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因地制宜制定禁止和限制发展产业目录,明确种植业、养殖业发展方向和开发强度。生态保护红线内禁止城镇化和工业化活动,生态保护红线内现存耕地不得擅自扩大规模,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在长江干流、汉江等主要支流及重要湖泊、重要河口的敏感区域内,严禁以任何形式围垦河湖、违法占用河湖水域,严格管控沿河环湖农业面源污染,依法查处侵占河湖水域等违法行为。(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强化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监管执法。充分利用乡村治安网格化管理平台等手段,加强农业农村环境监督,鼓励公众对农村地区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事件进行举报。积极组织开展农业源生产活动水平调查,建立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管理信息平台。加强对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具备一定规模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和畜禽规模养殖场排污口的水质监测。对纳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中央转移支付支持范围的罗田县等县域,设置农村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其他具备条件的县域可适当设置农村环境质量监测点位。2020年底前初步建立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监管执法工作机制。落实乡镇(街道)生态环境保护职责,明确承担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机构和人员;探索村(社区)环保协管员制度。(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牵头,财政厅、自然资源厅、卫生健康委参与)通过畜禽规模养殖场直联直报信息系统,统计规模以上养殖场生产、设施改造和资源化利用情况。加强肥料、农药登记管理,强力推行高毒农药禁限用和定点经营制度,大力推行农药销售处方制,建立健全肥料、农药使用调查和监测评价体系。(农业农村厅牵头、生态环境厅参与)
七、完善保障政策与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省负总责、地市统筹、县级落实、乡镇实施的分级负责机制。农业农村厅牵头负责农业污染源头减量和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生态环境厅对农业农村污染治理实施统一监督指导,会同农业农村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有关部门加强污染治理信息共享、定期会商、督导评估。
各市、州人民政府应按照省部署,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强化上下衔接、域内协调、督促检查,连线连片、分阶段分步骤逐村推进。县级人民政府作为建设责任主体,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负责资金使用、项目实施、进度安排、督促检查等,对实施效果负责。乡镇(街道)组织实施建设各项工作,负责项目设计、施工、监管等全过程管理,强化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核心地位,带领村民参与农业农村污染治理。
(二)完善经济政策。推动我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全面实行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建立补贴机制。探索建立污水垃圾处理农户缴费制度。加大用地倾斜力度,将新建污染治理设施项目用地优先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积极推广使用有机肥、配方肥、高效缓控释肥料。制定落实畜禽粪污和秸秆资源化利用项目用地用电优惠政策,继续将各类用于秸秆还田和综合利用的农机具纳入国家农机购置补贴范围。推进秸秆和畜禽粪污发电并网运行、电量全额保障性收购以及生物天然气并网。
(三)加强村民自治。强化村委会在农业农村环境保护工作中的责任。广泛开展农业农村污染治理宣传和教育,鼓励农民参与农业农村污染治理。将农业农村环境保护纳入村规民约,建立农民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直接受益机制。引导农民保护自然环境,科学使用农药、肥料、农膜,合理处置农业废弃物。依托农业基层技术服务队伍,提供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技术咨询和指导,推广绿色生产模式。开展卫生家庭等评选活动,举办科普教育活动,倡导绿色生活方式。
(四)培育市场主体。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要统筹做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规划,采取整县打包、建运一体等多种方式,吸引第三方治理企业等参与农村生活垃圾污水治理和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完善融资贷款扶持政策,鼓励融资担保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积极向符合支持范围的农业农村环境治理企业项目提供融资担保服务。推动建立农村有机废弃物收集、转化、利用网络体系,探索建立规模化、专业化、社会化运营管理机制。
(五)加大投入力度。建立地方为主、中央及省级适当补助的政府投入体系。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要统筹整合环保、城建、农业等资金,完善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储备库,积极申报纳入中央储备库,建立稳定的农业农村污染治理经费渠道。深化“以奖促治”政策,合理保障农村环境整治资金投入,在中央农村环境整治资金安排中,对贫困落后地区特别是国家级贫困县予以倾斜支持。根据中央、省级有关资金管理办法,采取以奖代补、先建后补、以工代赈等多种方式,充分发挥政府投资撬动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六)强化监督工作。各市、州要以本实施方案为依据,制定验收标准和办法,以县为单位进行验收。将农业农村污染治理工作纳入各市、州、县污染防治攻坚战的考核范围,作为党委和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将农业农村污染治理突出问题纳入省级生态环保督察范畴,对污染问题严重、治理工作推进不力的地区进行严肃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