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2019年土壤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日前,武汉印发《武汉市2019年土壤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全文如下: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鄂政发〔2016〕85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武政规〔2017〕17号)要求,加强土壤污染防治,改善土壤环境质量,扎实推进净土保卫战,特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为出发点,以保护和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初步实行农用地分类管理,稳步实施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基本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作、企业担责、社会参与”的土壤污染防治体系,全面完成省人民政府下达的2019年土壤污染防治目标任务。
二、工作任务
(一)严格控制和预防土壤污染
1.开展信息采集、点位布设,启动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各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下同〉)
2.开展耕地后备资源专项调查,实施未利用地调查和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建立未利用地清单、耕地后备资源清单并实现动态更新。(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相关区人民政府)
3.对县(区)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土壤环境质量开展1次监测。(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各区人民政府)
4.对重点监管单位、市级以上工业园区、区级以上城镇垃圾填埋厂、焚烧厂、固体废物处理厂及危险废物处理设施周边开展1次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督促土壤污染重点监管企业制订土壤环境自行监测方案并组织实施,定期向社会公布有关情况。(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生态环境局)
5.完成市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设置,基本建成覆盖农用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和高风险行业企业、垃圾填埋场、垃圾焚烧厂周边的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各区根据需要补充设置监测点位,增加特征污染物监测项目。(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各区人民政府)
6.采取双随机模式,加强对重点排放单位的监督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实施“一厂一策”整改。严格涉重金属行业准入,禁止建设落后产能项目或者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各区人民政府)
7.加快推进千子山循环经济产业园建设,推进长山口、陈家冲等循环经济产业园区建设项目。(责任单位:蔡甸区、江夏区、新洲区人民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市城管执法委)
(二)着力强化建设用地风险管控和治理修复
1.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周边规划金属冶炼、石油、焦化等高风险行业企业,严格控制在高风险行业企业周边新建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区人民政府)
2.排放重点污染物的新、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当增加土壤环境影响内容,土壤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各区人民政府)
3.土地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严格建设用地准入条件,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区人民政府)
4.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负面清单。(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区人民政府)
5.暂不开发利用或者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由所在区人民政府组织划定管控区域,定期开展监测;污染已经扩散或者存在扩散风险的,采取风险管控措施。(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
6.继续开展疑似污染地块场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蔡甸区、江夏区和黄陂区完成场地调查率达到60%以上,其他区完成场地调查率达到70%以上。对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的建设用地进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7.按计划实施葛店化工厂、武昌汽车标准件厂、青江化工厂等治理修复工程。落实武汉冶炼厂等污染地块风险管控措施,启动治理修复工程。(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8.加快推进硚口区力诺化学、无机盐及环宇化工厂治理与修复技术试点工程;(责任单位:硚口区人民政府,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科技局)开展江夏区安山炼锌厂污染农田土壤治理与修复试点项目。(责任单位:江夏区人民政府,市农业农村局)
9.开展岱山、北洋桥、紫霞观等简易垃圾填埋场生态修复项目渗滤液处理及好氧运营工作,全面完成生态修复工程。(责任单位:市城管执法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相关区人民政府)
(三)切实保障农用地环境安全
1.依据《农用地土壤质量类别划分技术指南(试行)》和农用地土壤详查结果,按照省有关部署,启动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工作。(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区人民政府)
2.逐步建立农用地分类清单,推进农用地安全利用以及风险管控。(责任单位:相关区人民政府,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园林和林业局、市生态环境局)
3.严禁将城镇生活垃圾、污泥、工业废物直接用作肥料,禁止违法生产、销售、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和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肥料、土壤改良剂或者添加物。(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园林和林业局、市生态环境局,相关区人民政府)
4.组织开展违法生产和销售不合格农膜企业的排查。(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相关区人民政府)
5.推行农业清洁生产,制订并落实化肥、农药等农业投入品的减量使用计划,全市主要农作物化肥、化学农药使用量年度递减1—2%。(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相关区人民政府)
6.蔡甸区、江夏区、东西湖区、黄陂区、新洲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等全面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和废弃农膜回收处理工作。(责任单位:相关区人民政府)
7.新洲区、蔡甸区、东西湖区和黄陂区等粮(油)作物或者“菜篮子”基地制订农用地土壤环境保护方案。(责任单位:相关区人民政府,市农业农村局)
8.江夏区、黄陂区开展林地划定试点工作,其工作方案和划定结果报市人民政府审定。(责任单位:江夏区、黄陂区人民政府)
(四)建立健全土壤污染防治体系
1.完成污染场地修复工程环境监理技术规范研究,并加快推动公布实施。(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2.严厉打击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违法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等环境违法行为。(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各区人民政府)
3.启动废农膜、农药和肥料包装废弃物回收利用及处置管理办法制定工作。(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司法局、市供销合作总社)
4.启动《武汉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修订工作,将土壤环境应急事项纳入全市环境应急体系。(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各区人民政府)
5.加大土壤污染防治科研项目扶持力度,重点支持重污染耕地以及化工、医药等污染场地修复技术攻关。(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6.市、区财政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资金,重点支持土壤环境状况调查、土壤污染防治能力建设、监测网络和信息平台建设、受污染耕地和地块的风险防控与修复等方面工作。(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7.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宣传,将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党政领导干部培训内容,融入学校、社区和企业等的宣传工作。(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教育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各区人民政府)
8.建立土壤环境信息公开制度,依法公开有关土壤污染防治规划、方案、目标、任务、项目及进度等信息。(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各区人民政府)
三、保障措施
(一)落实主体责任。各区人民政府是组织实施本方案的责任主体,负责统筹推进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及时解决重难点问题;制订本区2019年度工作计划,分解目标任务,明确时序进度和目标责任,落实资金,实行精准管控。各区每月底之前将本月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进展情况报送市环委会办公室。
(二)强化部门联动。建立信息共享、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统筹协调全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领域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市相关部门和单位每季度底之前将土壤污染重点工作进展情况报送市环委会办公室。
(三)严格考核问责。将推进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任务纳入各区及相关部门2019年度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专项考评内容,考核结果将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并与专项资金分配挂钩。对未完成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目标任务和工作责任落实不到位的,将采取通报、环评限批、挂牌督办、约谈相关区人民政府和部门主要负责人等措施,督促整改落实。
武汉市2019年土壤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鄂政发〔2016〕85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武政规〔2017〕17号)要求,加强土壤污染防治,改善土壤环境质量,扎实推进净土保卫战,特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为出发点,以保护和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初步实行农用地分类管理,稳步实施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基本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作、企业担责、社会参与”的土壤污染防治体系,全面完成省人民政府下达的2019年土壤污染防治目标任务。
二、工作任务
(一)严格控制和预防土壤污染
1.开展信息采集、点位布设,启动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各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下同〉)
2.开展耕地后备资源专项调查,实施未利用地调查和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建立未利用地清单、耕地后备资源清单并实现动态更新。(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相关区人民政府)
3.对县(区)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土壤环境质量开展1次监测。(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各区人民政府)
4.对重点监管单位、市级以上工业园区、区级以上城镇垃圾填埋厂、焚烧厂、固体废物处理厂及危险废物处理设施周边开展1次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督促土壤污染重点监管企业制订土壤环境自行监测方案并组织实施,定期向社会公布有关情况。(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生态环境局)
5.完成市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设置,基本建成覆盖农用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和高风险行业企业、垃圾填埋场、垃圾焚烧厂周边的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各区根据需要补充设置监测点位,增加特征污染物监测项目。(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各区人民政府)
6.采取双随机模式,加强对重点排放单位的监督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实施“一厂一策”整改。严格涉重金属行业准入,禁止建设落后产能项目或者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各区人民政府)
7.加快推进千子山循环经济产业园建设,推进长山口、陈家冲等循环经济产业园区建设项目。(责任单位:蔡甸区、江夏区、新洲区人民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市城管执法委)
(二)着力强化建设用地风险管控和治理修复
1.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周边规划金属冶炼、石油、焦化等高风险行业企业,严格控制在高风险行业企业周边新建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区人民政府)
2.排放重点污染物的新、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当增加土壤环境影响内容,土壤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各区人民政府)
3.土地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严格建设用地准入条件,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区人民政府)
4.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负面清单。(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区人民政府)
5.暂不开发利用或者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由所在区人民政府组织划定管控区域,定期开展监测;污染已经扩散或者存在扩散风险的,采取风险管控措施。(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
6.继续开展疑似污染地块场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蔡甸区、江夏区和黄陂区完成场地调查率达到60%以上,其他区完成场地调查率达到70%以上。对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的建设用地进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7.按计划实施葛店化工厂、武昌汽车标准件厂、青江化工厂等治理修复工程。落实武汉冶炼厂等污染地块风险管控措施,启动治理修复工程。(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8.加快推进硚口区力诺化学、无机盐及环宇化工厂治理与修复技术试点工程;(责任单位:硚口区人民政府,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科技局)开展江夏区安山炼锌厂污染农田土壤治理与修复试点项目。(责任单位:江夏区人民政府,市农业农村局)
9.开展岱山、北洋桥、紫霞观等简易垃圾填埋场生态修复项目渗滤液处理及好氧运营工作,全面完成生态修复工程。(责任单位:市城管执法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相关区人民政府)
(三)切实保障农用地环境安全
1.依据《农用地土壤质量类别划分技术指南(试行)》和农用地土壤详查结果,按照省有关部署,启动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工作。(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区人民政府)
2.逐步建立农用地分类清单,推进农用地安全利用以及风险管控。(责任单位:相关区人民政府,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园林和林业局、市生态环境局)
3.严禁将城镇生活垃圾、污泥、工业废物直接用作肥料,禁止违法生产、销售、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和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肥料、土壤改良剂或者添加物。(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园林和林业局、市生态环境局,相关区人民政府)
4.组织开展违法生产和销售不合格农膜企业的排查。(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相关区人民政府)
5.推行农业清洁生产,制订并落实化肥、农药等农业投入品的减量使用计划,全市主要农作物化肥、化学农药使用量年度递减1—2%。(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相关区人民政府)
6.蔡甸区、江夏区、东西湖区、黄陂区、新洲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等全面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和废弃农膜回收处理工作。(责任单位:相关区人民政府)
7.新洲区、蔡甸区、东西湖区和黄陂区等粮(油)作物或者“菜篮子”基地制订农用地土壤环境保护方案。(责任单位:相关区人民政府,市农业农村局)
8.江夏区、黄陂区开展林地划定试点工作,其工作方案和划定结果报市人民政府审定。(责任单位:江夏区、黄陂区人民政府)
(四)建立健全土壤污染防治体系
1.完成污染场地修复工程环境监理技术规范研究,并加快推动公布实施。(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2.严厉打击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违法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等环境违法行为。(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各区人民政府)
3.启动废农膜、农药和肥料包装废弃物回收利用及处置管理办法制定工作。(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司法局、市供销合作总社)
4.启动《武汉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修订工作,将土壤环境应急事项纳入全市环境应急体系。(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各区人民政府)
5.加大土壤污染防治科研项目扶持力度,重点支持重污染耕地以及化工、医药等污染场地修复技术攻关。(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6.市、区财政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资金,重点支持土壤环境状况调查、土壤污染防治能力建设、监测网络和信息平台建设、受污染耕地和地块的风险防控与修复等方面工作。(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7.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宣传,将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党政领导干部培训内容,融入学校、社区和企业等的宣传工作。(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教育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各区人民政府)
8.建立土壤环境信息公开制度,依法公开有关土壤污染防治规划、方案、目标、任务、项目及进度等信息。(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各区人民政府)
三、保障措施
(一)落实主体责任。各区人民政府是组织实施本方案的责任主体,负责统筹推进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及时解决重难点问题;制订本区2019年度工作计划,分解目标任务,明确时序进度和目标责任,落实资金,实行精准管控。各区每月底之前将本月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进展情况报送市环委会办公室。
(二)强化部门联动。建立信息共享、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统筹协调全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领域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市相关部门和单位每季度底之前将土壤污染重点工作进展情况报送市环委会办公室。
(三)严格考核问责。将推进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任务纳入各区及相关部门2019年度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专项考评内容,考核结果将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并与专项资金分配挂钩。对未完成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目标任务和工作责任落实不到位的,将采取通报、环评限批、挂牌督办、约谈相关区人民政府和部门主要负责人等措施,督促整改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