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部发布环评法配套办法 强化对重点单位行业靶向监管
生态环境部近日发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保障环评工作质量,维护资质许可事项取消后的环评技术服务市场等作出规定。生态环境部有关负责人指出,《办法》是环境影响评价法的配套办法,强化了对重点单位、重点行业的靶向监管,实行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双重负责制。
《办法》严格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法的法律要求,不再强制由具有资质的单位编制报告书(表),明确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技术单位也可自行编制报告书(表)。
《办法》着力构建以质量为核心、以信用为主线、以公开为手段、以监督为保障的事中事后管理体系。通过规范编制要求、强化监督检查、实施信用管理以及严肃责任追究等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确保环评资质许可取消后,环评质量不下降、环评有关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作用不降低。
《办法》突出建设单位主体责任,强调建设单位对报告书(表)内容和结论负责。“对报告书(表)存在质量问题的,无论建设单位自行编制还是委托技术单位编制,都要追究建设单位责任;对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存在失信行为的,一律公开相关建设单位和报告书(表)基础信息。”这位负责人说,《办法》要求建设单位在报告书(表)编制过程中,如实提供基础资料,落实环保投入和资金来源,加强环评过程管理。
依据《办法》,生态环境部将积极探索建立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环评信用管理体系,营造守信者受益、失信者难行的良性市场秩序。
《办法》将于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办法》严格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法的法律要求,不再强制由具有资质的单位编制报告书(表),明确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技术单位也可自行编制报告书(表)。
《办法》着力构建以质量为核心、以信用为主线、以公开为手段、以监督为保障的事中事后管理体系。通过规范编制要求、强化监督检查、实施信用管理以及严肃责任追究等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确保环评资质许可取消后,环评质量不下降、环评有关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作用不降低。
《办法》突出建设单位主体责任,强调建设单位对报告书(表)内容和结论负责。“对报告书(表)存在质量问题的,无论建设单位自行编制还是委托技术单位编制,都要追究建设单位责任;对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存在失信行为的,一律公开相关建设单位和报告书(表)基础信息。”这位负责人说,《办法》要求建设单位在报告书(表)编制过程中,如实提供基础资料,落实环保投入和资金来源,加强环评过程管理。
依据《办法》,生态环境部将积极探索建立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环评信用管理体系,营造守信者受益、失信者难行的良性市场秩序。
《办法》将于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