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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公布环评审批监管办法 做到“只跑一次”

文章来源:发布时间:2018-08-14访问次数:打印
  为进一步规范和优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和服务水平,深化“放管服”改革,更好地服务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推进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实施,日前,山东省环保厅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明确要求,建设单位申报的项目在满足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时,从受理到审批做到“只跑一次”,确需沟通对接的,可采取电话、电子数据传送、快递等多种方式。

  《办法》指出,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坚持科学决策、依法依规、集体研究、公开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办法》明确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监管的受理、审查审批程序、生态保护红线审查、审查重点、事中事后监管等环评审批各个环节的具体办理流程。同时,对各环节的工作人员和专家,市、县环保部门及技术评估机构等提出明确的纪律要求。

  《办法》强调,各级环保部门和环评技术评估机构对新旧动能转换重大项目、重大基础设施和民生工程等重点项目,应当提前介入、主动服务,提醒建设单位在可行性研究阶段从“山东政务服务网”中介超市中选择环评机构并委托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在环评专家论证、审查、审批等各个环节,积极向建设单位提供环保政策支持和技术评估服务。各环评机构应当提高服务意识,加强质量管理,积极开展环保管家或“保姆式”服务。

  《办法》对于生态保护红线审查提出明确要求。《办法》指出,对受自然条件限制、确实无法避让生态保护红线区的公路、铁路、输油输气、轨道交通和调水等重大基础设施、民生保障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提早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及时就穿越生态保护红线的保护区类型、地理位置坐标和占用范围,与相关主管部门和技术单位沟通、衔接,编制穿越生态保护红线环境影响专章,纳入环境影响报告书。对需要穿越地质公园、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自然遗产、湿地公园、森林公园等生态保护红线的项目,由建设单位依法依规分别报国土资源、住房建设、林业等主管部门出具同意穿越的文件。对需要穿越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及其他生态保护红线的,随报告书一并审查。

  《办法》自2018年9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9月9日,适用于省环保厅负责除辐射类之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