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环境影响评价 > 环评公示

临武县三十六湾、香花岭地区重金属污染综合治理工程——癞子岭矿区粽叶冲段重金属污染治理项目审批决定公开

文章来源:郴州市环境保护局发布时间:2018-07-31 18:38:36访问次数:打印
  • 所在地区:郴州
  • 编制机构:郴州市环境保护局

临武县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你公司上报的《临武县三十六湾、香花岭地区重金属污染综合治理工程——癞子岭矿区粽叶冲段重金属污染治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郴州市环境工程评估中心的技术评估报告、临武县环境保护局预审意见及相关附件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属湘江流域重金属污染治理项目,《临武县三十六湾、香花岭地区重金属污染综合治理工程——癞子岭矿区粽叶冲段重金属污染治理项目技术方案》于2015年10月22日取得湘江重金属污染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查意见(湘重办函[2015]105号)。项目总投资1720.99万元(全部为环保投资),对香花岭及万水乡交界癞子岭矿区上游粽叶冲段(以黄玺文矿分水岭为起点,与荷叶冲河道交汇处为终点,包括主河道和两条支流共3.1km)遗留废渣及河道重金属污染开展治理,主要内容包括:1、在粽叶冲河道两岸分别建设1#、2#、3#、4#填埋场,填埋场底部及边坡覆膜防渗;2、对河道内的淤积尾砂和废石进行清理,将清理出来的尾砂以及河道两岸的6处遗留尾砂堆,分别清运至就近的填埋场内安全填埋,并对填埋场采取顶部覆膜防渗、覆土绿化以及修建截排洪系统等封场措施;3、将河道两岸的3处遗留尾砂池及1处废渣堆场就地安全处置;4、对河道两侧山体及沿岸的10处废石堆进行安全处置,包括修建挡土墙、沿岸废石堆转移至挡土墙内,以及废石堆修整等。根据湖南美景环保科技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编制的《临武县三十六湾、香花岭地区重金属污染综合治理工程——癞子岭矿区粽叶冲段重金属污染治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分析结论和专家评审意见,在你公司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的前提下,我局同意你公司按照环评报告书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进行建设。
      二、项目在施工建设过程中须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认真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并着重做好以下几点
      (一)加强水污染防治。施工机械设备清洗废水经小型隔油沉淀池处理后回用于场地洒水降尘,不外排。场地(废石堆场、废渣堆场、填埋场)开挖产生的泥浆水和淋溶水,经沉淀池处理后再经移动式、一体化的重金属废水处理机处理达标后排至甘溪河。项目河道施工产生的基坑废水经临时沉淀池处理后再经移动式、一体化的重金属废水处理机处理达标后排至甘溪河。项目排放的废水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的一级排放标准要求。施工人员的生活营地将被安置在工程区附近居民较为集中的香花镇,生活污水通过当地的排污系统排放。项目治理后产生的填埋场渗滤液,应经调节池收集后采用防腐的罐车收集运输至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不外排。
      (二)加强大气污染防治。通过对施工道路洒水、对运输车辆轮胎清洗干净、运输车辆装载不过满并进行覆盖等措施降低运输道路扬尘;加强施工机械和车辆的管理,采用尾气排放达标车辆、采用优质燃料,对排放尾气严重超标的老旧车辆予以更新等措施。施工扬尘无组织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厂界无组织排放限值。
      (三)加强噪声污染控制。通过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合理布置施工现场,基础减振、隔声,降低设备噪声源强等方式减轻噪声影响,满足《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排放标准》(GB12533-2011)要求。
      (四)加强固体废物的管理。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废弃材料应回收,建筑垃圾应及时清运到废渣填埋场填埋;包装袋、弃渣等废物应分类收集并尽可能的回收再利用,不能回收利用的则应及时清理出施工现场;生活垃圾应通过当地的垃圾处理系统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应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2013年修改单要求;危险废物贮存、处置应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2013年修改单和《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2001)要求。
      (五)加强生态环境保护。通过排水沟、围堰等措施减少雨水冲刷的影响;及时对场地进行复绿,对破坏的生态进行补偿和恢复。
      (六)加强环境管理。制定有关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方案和应急预案,建立施工期和运营期的监测制度,合理安排施工期和运营期作业,加强环保设施运行管理与维护,防止造成二次污染。进一步完善封场后环境管理制度,加强对治理工程的日常管理,严禁随意开挖,强化植被的维护,注意工程排洪设施的维护;完工后的治理区未经设计论证和批准,不得重新启用或改作它用。
      三、建设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15 个工作日内,将批复批准后的本项目环评报告表送临武县环境保护局。拟建项目环保“三同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日常环境管理工作由临武县环境保护局具体负责。项目竣工后,你单位应当对建设的环保设施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使用。

郴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