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有色金属冶炼(原矿)企业申领新版排污许可证的公告
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有色金属冶炼(原矿)企业申领新版排污许可证的公告
各市州环境保护局、各相关企业:
根据国务院《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原环境保护部《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和湖南省环境保护厅《湖南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方案》的要求,现将部分有色金属冶炼(原矿)行业申领新版排污许可证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核发范围
镍、钴、锡、锑、铝、镁、汞、钛原矿冶炼企业。
二、申请时限
(一)现有镍、钴、锡、锑、铝、镁、汞、钛原矿冶炼企业要求在2018年6月30月前申领新版排污许可证。
(二)本公告之后新建的镍、钴、锡、锑、铝、镁、汞、钛原矿冶炼企业要求在产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申领新版排污许可证。
三、核发机关
排污单位向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核发排污许可证。
四、申请程序
排污单位要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要求,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网址:http://permit.mep.gov.cn/permitExt/outside/default.jsp)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完成申请前信息公开。排污单位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五、其他要求
申领范围内的排污单位应按上述要求及时申领新版排污许可证,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及时填报监测记录、台账记录及执行报告。
逾期不办理且继续生产的,视为无证排污,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特此公告。
湖南省环境保护厅
2018年5月24日